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上海市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社团法人组织。为秉承本会的办会宗旨,并加强会员队伍的管理,以确保本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依据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市科协对学术性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员组成
第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注册会员。
第二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系指以单位名义申请入会并获得批准的注册会员;个人会员系指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并获得批准的注册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管理序列如下:
本会根据会员的基本条件、业绩成果、行业影响、社会贡献以及地域、身份等,建立会员分类管理序列如下:
(一)团体会员管理序列为: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二)个人会员管理序列为:普通会员、通讯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在经批准后将可注册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1、凡从事与本会学术范围有关的业务,并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独立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实体(或其分支机构);
2、凡自愿参与本会相关活动,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学术性社团组织;
(二)具备以下条件和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本会鼓励其加入本会并成为本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建筑科技实力,并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单位;
2、致力于发展和繁荣建筑文化,推动建筑理论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单位;
3、有意与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的单位;
4、具有相当数量的建筑科技人员,并有三名以上本会个人会员的单位;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各申请单位可从上海市建筑学会网站(www.assc.org.cn)下载或从本会秘书处索取《上海市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随后按要求填报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并汇同需要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在经单位盖章确认后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二)本会秘书处将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查验核定,确定满足要求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凡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的单位,本会秘书处将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来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包括:领取《上海市建筑学会团体会员证》、发放本会为会员准备的相关资料、登记联系人姓名和凯发登录的联系方式、缴纳当年会费等等。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得到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相关学术活动的计划和资料;
(四)优先安排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考察活动,并按会员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五)优先安排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申请与本会共同组办各类学术活动、工作考察等;
(七)学会将优先为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鉴定等方面的服务;
(八)有权推荐本单位的项目或优秀人才申报学会主办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并可由本会推荐参加全国或相关地区的行业评奖评优;
(九)获奖的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可由学会协助出版作品集,并进行宣传推荐;
(十)可免费获取本会出版的部分内部学术刊物;
(十一)向学会及行业内部刊物投稿时,同等条件下学会可以优先录用;
(十二)可申请免费在本会网站和《上海建筑》上发布经审核认定的各类学术活动信息、学术论文、设计作品及其他学术性非广告新闻等;
(十三)团体会员有权推荐本会的理事会候选人;
(十四)本会将优先推荐团体会员代表在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中任职;
(十五)团体会员可推荐本单位专家、领导申报本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专家库成员;
(十六)享有自愿退会的权力。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为了便于信息的有效沟通,委派专人负责与本会联络;
(三)协助本会发展个人会员,鼓励并积极推荐本单位的相关科技人员加入学会;;
(四)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外事活动;
(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
(六)积极主动地向本会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与本会保持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情况沟通;
(八)积极向学会网站、《上海建筑》投稿及提供有关资料;
(九)根据本会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费标准
本会将按照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人民币):理事长单位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会员单位5000元/年。
本会在收取会费的同时,将向缴费单位提供由上海市财政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员证签发
申请入会的单位在获得入会审批通过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由本会秘书处向其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并由本会理事长签署的《上海市建筑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籍处理
(一)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提交单位盖章的书面通知,并交回团体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团体会员凡存在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将予以相应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条件
(一)【普通会员】:凡从事与本会学术范围有关的工作,关注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的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相关管理人员,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均可成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二)【通讯会员】:凡从事本会学术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科技成就或重大贡献,现定居于上海或在上海地区工作的港澳台、外籍的科技人员,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均可成为本会的通讯会员。
(三)【学生会员】:凡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专业的本科三年级以上以及硕士、博士在读的优秀学生,经所在高校院、系推荐,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均可成为本会的学生会员。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由本人从本会网站(www.assc.org.cn)下载或从本会秘书处索取《上海市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人填写签名并经所在单位(所在高校系)盖章(或由一名本会个人会员署名推荐)后提交本会秘书处。
秘书处自接到申请书,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入会申请人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随后由本会秘书处向其颁发“上海市建筑学会个人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通讯会员、学生会员除外);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如需收费,可凭《会员证》享受相应的会员优惠(学生会员除外);
(三)会员可凭《会员证》号码和密码,免费登陆学会网站并查阅或下载所需资料;
(四)可参加由本会组织并限定会员才能参加的各类评奖、评优、竞赛等活动;
(五)免费获得本会每月发行的《上海建筑》刊物以及其他相关学术资料;
(六)免费在本会网站和《上海建筑》上发布经审核认定的优秀学术论文、设计作品等,并可由本会推荐在其他行业刊物上发表。
(七)优先得到本会的学术活动计划及相关资料;
(八)可申请成为本会或政府相关部门的专家库成员(学生会员除外);
(九)可作为介绍人推荐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其他个人加入学会(学生会员除外);
(十)可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类服务;
(十一)享有自愿退会的权力。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本会将按照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人民币):普通会员100元/年;通讯会员1000元/年;学生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证签发
申请入会的个人在获得入会审批通过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由本会秘书处向其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并由本会理事长签署的《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籍处理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自动终止;
(三)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五)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籍即自动取消,其所担任的本会内的职务同时自动免除。
第四章 资深会员:
第十八条 资深会员的评定条件
凡热爱祖国、热心学会工作,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正派的学术作风的本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会评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
(一)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
(二)对本会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获得过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三)曾担任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职务;
(四)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从事建筑科技领域相关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六)曾获得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的奖状者。
第十九条 资深会员申批程序
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有两名及以上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被接纳为本会的资深会员并授予《上海市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证》。
第二十条 资深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以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学术活动;
(二)可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由本会推荐担任评审专家、论坛演讲人等;
(三)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
(四)在本会组织的各项评审、评奖、评优类活动中担任评委。
第二十一条 资深会员的义务
资深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与普通个人会员相同(参见: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
资深会员的会费缴纳标准为(人民币):1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证签发
资深会员在通过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由本会秘书处向其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并由本会理事长签署的《上海市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会籍
(一)资深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籍即自动取消,其所担任的本会内的职务同时自动免除;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予以除名。
本细则解析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所有,如有未尽事宜,依据《上海市建筑学会章程》的相关条款执行。
上海市建筑学会
2018年10月30日
上海市建筑学会成立于1953年7月,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独立法人社团,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成员,也是上海市建筑界最专业、最权威的科技学术团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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